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人:蓬溪县人民法院。住所地:蓬溪县赤城镇映山街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8210084981499。
法定代表人:刘晓龙,该院院长。
被执行人: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溪县,现住四川省蓬溪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移送执行被执行人何**罚金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921刑初112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支付罚金50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义务。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传统查控、现场调查等方式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