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霍佳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楠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库伦旗库伦镇牧童童装店,身份证号码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霍佳男诉被告楠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霍佳男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426.00元,减半收取213.00元由原告霍佳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