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金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河北庆福粮食有限公司,住所地故城县建国镇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6MA07QMW255。

法定代表人:徐庆福,经理。

被告:故城县兄弟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故城县建国镇郑清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6061675327W。

负责人:许庆福。

被告:王书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许庆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建国镇程村。

审理经过

马金泉与河北庆福粮食有限公司、故城县兄弟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王书敏、许庆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原告马金泉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马金泉撤诉。

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1088元,保全费1120元,共计2208元由原告马金泉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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