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金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河北庆福粮食有限公司,住所地故城县建国镇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6MA07QMW255。
法定代表人:徐庆福,经理。
被告:故城县兄弟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故城县建国镇郑清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6061675327W。
负责人:许庆福。
被告:王书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许庆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建国镇程村。
审理经过
马金泉与河北庆福粮食有限公司、故城县兄弟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王书敏、许庆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原告马金泉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马金泉撤诉。
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1088元,保全费1120元,共计2208元由原告马金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