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凯,安徽鸣理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小云,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平舆县。
被告:刘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平舆县。
被告:刘春荣,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平舆县。
被告:刘盼盼,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平舆县。
被告:刘兰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平舆县。
被告:贾贺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平舆县。
六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珍,信阳市浉河区金牛山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六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西安,信阳市浉河区金牛山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平舆县鸿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30726607617,住所地河南省平舆县古槐大道中段西侧。
负责人:孟卫兵,该公司经理。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94889125N,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鑫苑路16号鸿禧大厦16层1601室-1609室。
负责人:秦丽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景岁,河南芸智源策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刘锋与被告李小云、刘某、刘春荣、刘盼盼、刘兰停、贾贺英、平舆县鸿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锋于2021年5月12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241元,由原告刘锋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