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思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现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刘成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审理经过
原告徐思霜与被告刘成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徐思霜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徐思霜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徐思霜撤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计30元,由徐思霜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郑宝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琳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