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何茂君,男,****年**月**日出生,230206196807151117,汉族,住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区名都花园1号楼*单元*室。申请执行人:何佳乐,女,****年**月**日出生,230206199107111126,汉族,住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区名都花园1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刘于兵,男,****年**月**日出生,142603198712128311,汉族,住址:山西省临汾市霍州市大张镇上乐坪村东区*号。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茂君、何佳乐与被执行人刘于兵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3834.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期间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过错造成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