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兖矿(海南)智慧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桂林洋经济开发区桂林洋大道66(二)-6。
法定代表人:翟会会,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熊,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工业四路2号909室。
负责人:焦义。
被申请人: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明珠湾起步区工业四路西侧自编2号。
法定代表人:于保林。
审理经过
原告兖矿(海南)智慧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兖矿(海南)智慧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0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兖矿(海南)智慧物流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00万元,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