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现住山西省交城县。

被告:太谷县中森铸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职务: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太谷县中森铸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张×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9元,减半收取计459.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人员 审判长  徐翠萍

审判员  张利民

审判员  李世信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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