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玉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汝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小辉,汝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汝阳县尚宾客足浴店,住所地:汝阳县城关镇人民路1号(人民路与涧河西路交叉口)。
经营者:尚延召,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杨玉珍与被告汝阳县尚宾客足浴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玉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小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汝阳县尚宾客足浴店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玉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工资4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21年3月7日起按照LPR计算)。2、支付拖欠工资期间,因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双倍工资的差额工资4000元。3、支付因工受伤的医疗费等500元及经济补偿1000元。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2日,原告受聘到被告处从事保洁工作,工资为每个月2000元。从原告到被告处上班开始,就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2020年12月25日原告因干活过程中受伤,导致脚踝损伤,医疗费花费500元。被告在原告受伤后,就不再要求被告上班。且被告至今仍拖欠原告两个月工资共计4000元。基于以上事实情况,请求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判令被告支付工资,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的拖欠期间双倍工资差额及工伤导致的医疗费、经济补偿金。
被告辩称
被告汝阳县尚宾客足浴店没有向法庭递交任何答辩意见,也没向没有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
本院查明
本案经审理能够认定的事实如下:2020年4月2日,原告杨玉珍受聘到被告汝阳县尚宾客足浴店处从事保洁工作,工资为每个月2000元。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2020年12月25日原告因干活过程中受伤,导致脚踝损伤。被告在原告受伤后,就不再要求被告上班。但拖欠原告11月、12月共两个月工资4000元。
欠条显示:尚都休闲会所员工杨玉珍欠工资4000元未支付,预计2021年3月7日结清。欠款人:尚延召。410326199103141517。日期为2021年2月7日。
徐氏祖传医疗证明证实:今有杨玉珍在我店治疗左脚第四趾错位,治疗8次,费用每次30元,合计240元
经查,2021年7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LPR)为3.85%。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追索劳动报酬及健康权纠纷案件。原告杨玉珍受雇于被告汝阳县尚宾客足浴店在店做清洁工,被告应当按约定给付工资,拖欠两个月工资4000元应当支付,并支付相应利息。同时,原告在被告尚宾客足浴店做工期间受到伤害,其240元医疗费用被告也应当赔偿。
对于原告主张按劳动合同法支付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等,因原告受伤时已年满56岁,已超过女工法定年龄工人50岁或干部55岁年界限,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调整,但可受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调整。因此其双方工资及经济补偿,本院无法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汝阳县尚宾客足浴店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杨玉珍工资款4000元,并自2021年3月7起按一年期LPR利率3.85%支付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杨玉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1.25元,由被告汝阳县尚宾客足浴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