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大海林林业局柳河林场退休职工,住柳河林场。

被告:王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大海林林业局多种经营局下岗职工,住大海林林业局。

被告:王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大海林林业局柳河林场职工,住柳河林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王某1、王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40元,减半收取157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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