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告:甘肃海森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果园镇王家坪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6708466629。
法定代表人:张从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钊强,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琼,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公益诉讼起诉人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甘肃海森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森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经查,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1月6日公告了案件相关情况,公告期内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益诉讼起诉人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玉龙、孟伟履行职责,被告海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钊强、张国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甘肃海森塑胶有限公司停止对非法占用的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果园镇王家坪村农用土地资源的侵害;2.判令被告甘肃海森塑胶有限公司拆除非法占用的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果园镇王家坪村农用地上的违法建筑12466.3平方米(合18.72亩),恢复土地原状或承担复垦费用共计1559301元。因本案已经进行重新鉴定,根据新的鉴定结果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甘肃海森塑胶有限公司拆除非法占用的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果园镇王家坪村农用地上的违法建筑1.3697公顷(合20.57亩),恢复土地原状或承担复垦费用共计825821.42元。事实与理由: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公诉部在办理王始奎、李鸿振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一案中,发现海森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破坏的土地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线索,并移送该院。2011年12月17日,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果园镇王家坪村委会书记王始奎、村委会主任李鸿振代表村委会与海森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书。合同约定甘肃海森塑胶有限公司租赁王家坪农用地53亩,土地租金总额为580万元,租期为60年,从2012年1月1日至2071年12月31日止,该地用于修建厂房。2013年10月1日在王家坪村委会的主持下,海森公司将承租的13.55亩土地转租给兰州宝兰彩钢工程有限公司;2014年10月26日将20.57亩土地转租给中铁四局兰州南绕城高速公路8标项目经理部。海森公司在未办理土地审批手续的前提下,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将农用地用于非农业建设修建厂房,并将厂区内的地面硬化。2013年12月9日、2014年7月25日兰州市国土资源局七里河分局先后两次向甘肃海森塑胶有限公司下达了国土资源违法后果预先告知书和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2014年8月22日兰州市国土资源局七里河分局委托甘肃省测绘工程院对该地块进行测绘,2014年8月28日、12月30日甘肃省测绘工程院出具测绘报告书,经调查测量,甘肃海森塑胶有限公司占地面积共计39.29亩。2014年8月28日兰州市国土资源局七里河分局委托兰州捷迅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该地块进行地类性质调查,2014年9月3日、2015年1月26日兰州捷迅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调查报告书结果为该公司占用地建设前地类性质为耕地。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委托甘肃方园不动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对该地块进行复垦价格评估,2018年11月30日甘肃方园不动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2018甘方园字第066号农用地估价结果报告,结果为复垦承包土地评估结果分别为: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评估结果为:865873.75元;建设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评估结果为:693427.6元,总评估结果:1559301元。2018年12月3日,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到现场进行实地勘查,发现甘肃海森塑胶有限公司的违法建筑仍然存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仍未恢复治理,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告辩称
海森公司辩称,1.2019年8月27日,兰州市七里河区副区长车培东在电视频道[兰州零距离]栏目中代表政府明确表示,2017年到2020年西果园镇土地总体规划计划把案涉用地变更为建设用地,希望给答辩人的履行时间宽限到12月底,用来办理土地性质变更的手续。2.公益诉讼起诉人提供的报告书等书面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案涉用地系政府招商引资项目所致,除土地使用外的所有办厂手续都办理了,答辩人于2012年初开始修建厂房,到2013年12月修建完成期间,没有任何部门提出异议。事后才告知答辩人违法用地,对答辩人明显不公。3.七里河区西果园镇王家坪村委会和40多家企业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在同一地块均未办理用地手续,公益诉讼起诉人只起诉答辩人等三家企业,明显违反公平公正原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17日,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果园镇王家坪村委会书记王始奎、村委会主任李鸿振代表村委会与海森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书。合同约定甘肃海森塑胶有限公司租赁王家坪农用地53亩,土地租金总额为580万元,租期为60年,从2012年1月1日至2071年12月31日止,该地用于修建厂房。2013年10月1日在王家坪村委会的主持下,海森公司通过《土地租赁转让合同》将承租的13.55亩土地转租给兰州宝兰彩钢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租期为58年;2014年10月26日,海森公司通过《临时用地协议》将20.57亩土地转租给中铁四局兰州南绕城高速公路8标项目经理部,协议有效期至2017年5月31日。海森公司在未办理土地审批手续的前提下,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将农用地用于非农业建设修建厂房,并将厂区内的地面硬化。王始奎、李鸿振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被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2013年12月9日、2014年7月25日兰州市国土资源局七里河分局先后两次向海森公司下达了国土资源违法后果预先告知书和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2014年8月22日兰州市国土资源局七里河分局委托甘肃省测绘工程院对该地块进行测绘,2014年8月28日、12月30日甘肃省测绘工程院出具测绘报告书,经调查测量,海森公司占地面积共计39.29亩。2014年8月28日兰州市国土资源局七里河分局委托兰州捷迅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该地块进行地类性质调查,2014年9月3日、2015年1月26日兰州捷迅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调查报告书结果为该公司占用地建设前地类性质为耕地。至今海森公司的地上违法建筑仍然存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仍未恢复治理,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另查明,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委托甘肃方园不动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对该地块进行复垦价格评估,2018年11月30日甘肃方园不动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2018甘方园字第066号农用地估价结果报告,结果为复垦承包土地评估结果分别为: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评估结果为:865873.75元;建设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评估结果为:693427.6元,总评估结果:1559301元。本案在庭审中,海森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对涉案厂房等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占用土地复垦价格重新进行司法鉴定,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本院委托方家不动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该申请事项进行重新鉴定,方家不动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甘肃海森塑胶有限公司土地复垦设计报告》,评估结果:该项目土地复垦(恢复耕地)工程施工费为825821.42元。双方当事人对该评估结果均没有异议,公益诉讼起诉人据此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
公益诉讼起诉人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如下:
1.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身份证明,证明被告人主体身份。检察公告、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批复,证明起诉程序合法。
2.七里河公安分局对王始奎讯问笔录、七里河公安分局对李鸿振讯问笔录、七里河公安分局对张彬询问笔录,证明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的过程以及案涉违法事实存在。兰国土资七移字[2014]1号《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补充调查报告,证明海森公司涉嫌违法占用土地,且没有拆除违法建筑。土地租赁合同书、临时用地协议,证明就涉案土地签订合同的情况,收款票据,勘查笔录、勘验笔录、2013年国土资源违法后果预先告知书和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2014年国土资源违法后果预先告知书和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对张彬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询问笔录。兰国土资七移字【2014】1号、【2015】001号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证人郑某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勘验检查笔录,证明海森公司实施了违法占用39.29亩农用地建厂的行为,且至今未修复。
3.兰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涉案土地的核实反馈、兰州市国土局七里河分局占用土地调查报告、兰州捷讯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占用土地调查报告书、甘肃省测绘工程院占用土地测绘报告书证明海森公司非法占用土地39.29亩,地类性质为耕地。
4.鉴定聘请书、营业执照评估报告书、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评估机构备案情况的公示及评估资格证书,证明海森公司违法占用土地情况及复垦费用。
被告海森公司为反驳公益诉讼起诉人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
1.2019年8月27日兰州市七里河区区委常委副区长车培东在[兰州零距离]直播间答复记者的视频。证明区政府2017年到2020年西果园镇土地总体规划中,已经把王家坪工业小区占用地调整为建设用地,海森公司目前已不存在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事实。
2.2013年兰州市七里河区发展和改革局文件、2013年兰州市七里河区发展和改革局备案登记表、果政发【2012】244号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果园镇人民政府文件、2012年兰州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2013年兰州市工信局七里河分局文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2019年兰州市生态环境局七里河分局函,证明海森公司办理了除土地使用外的所有办厂手续。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认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海森公司办厂所用地块未办理土地使用相关手续,本院予以确认。海森公司提交的[兰州零距离]领导讲话视频,说明政府部门对七里河西果园镇土地有进行总体规划的意向,但规划成果要落实在土地使用手续上,海森公司至今没有办理土地转用审批手续,其在性质上仍属于非法占用土地。海森公司提交的其在办厂时在发改局、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办理的相关手续,仍旧不能证明其具有合法的使用土地资格,本院不予确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由本院委托重新进行司法鉴定,双方当事人对鉴定出的土地复垦费用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甘肃海森塑胶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日之前,拆除非法占用的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果园镇王家坪村农用地上的违法建筑1.3697公顷(合20.57亩),并恢复土地原状,如未按时履行,由其支付拆除及复垦工程费用共计825821.42元。
二、鉴定费33000元,由甘肃海森塑胶有限公司承担。(已缴纳)
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及参与权,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至2020年6月18日在人民法院公告网对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内未收到任何异议。经审查,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2058.21元,减半收取6029.10元,由甘肃海森塑胶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