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孟园,女性,****年**月**日出生,410323199401195522,汉族,住新安县;
被执行人:王浩浩,男性,****年**月**日出生,410381198702164032,汉族,出生于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住偃师市顾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安县人民法院****年**月**日出生效的(2021)豫03民终435号(2020)豫0323民初3206号判决,于2021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王浩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浩浩被告支付原告各项费用(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王浩浩在河南偃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顾县支行的账户62×××01存款253.53元,冻结期限为365。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