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浙江喆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万达商业中心4幢3单元1502室。

法定代表人:方志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力昕,浙江弘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增,系原告员工。

被告:许允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被告:王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喆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允龙、王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喆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王璐已支付10万元,与被告王璐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6月24日提出部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喆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部分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喆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璐的起诉。

本案其余部分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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