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建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宝应县。 被执行人:姚红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宝应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刘建义与被执行人姚红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苏1023民初41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2021年4月15日,2021年7月7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人行等情况进行查询,无可供执行线索提供; 2、2021年4月16日,本院依法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查询有一处房产并已查封; 3、2021年4月15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了网络冻结; 4、2021年4月16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5、2021年7月22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姚红飞限制高消费; 6、2021年7月22日,被执行人姚红飞与申请执行人杨才萍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姚红飞对所欠申请执行人刘建义借款及利息表示认可,并定于2022年1月28日前还款11000元,2023年1月18日前还款20000元,2024年2月8日前还款20000元,双方至此结清,如被执行人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则申请执行人放弃剩余利息,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则按原判决书所确定的金额继续执行,执行费803元未缴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时间较长,本案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2021)苏1023执346号案件的执行。 二、如被执行人姚红飞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杨才萍可在被执行人履行最后一期还款义务之日起二年内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洪庆 审判员 严 翔 审判员 杨长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信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