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小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瑜伽老师,住上高县。
被告1:晏丽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老师,住上高县。
被告2:李伟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个体,住上高县。
被告3: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高支公司,住所地:上高县建设南路星辉二区小区隔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775871194K。
负责人:万会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1:谢海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宜春市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彬江镇大浦村大路上组*号,身份证号码:3622011990××××××××,系宜春大地保险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2:江宗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石家庄市人,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塔南路*号,身份证号码:3622011989××××××××,系宜春大地保险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原告陈小燕与被告晏丽敏、李伟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高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小燕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小燕以与对方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小燕撤诉。
案件受理费3462元,减半收取1731元,由原告陈小燕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