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酒泉市亨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酒泉市肃州区盘旋西路7号,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0076771442N。 法定代表人:闻某,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于某,男,汉族,甘肃省酒泉市人,住甘肃省酒泉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酒泉市亨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于某名下的车辆予以保全。并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酒泉市亨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于某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福特探险者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牌号为×××江铃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酒泉市亨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卢彩玲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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