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黄永霞,女,汉族,1975年3月6生,住河南省杞县。
被执行人栗克荣,女,汉族,1954年11月7生,住河南省杞县。
被执行人刘继国,男,汉族,1956年11月8生,住河南省杞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杞县人民法院(2019)豫0221民初245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告知申请人到期申请续封,对于申请人要求执行被执行人在开封市鸿赟置业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经了解,对于到期债权本院已经查封并在2021年3月12日继续查封,但是第三人开封市鸿赟置业有限公司处于破产程序中,开封市鸿赟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接受了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该债权现无法处置,电话约谈申请人,申请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