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卫戍区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处,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定阜街3号。
法定代表人:周冰,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嫄嫄,北京谦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楠,北京谦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宋新明,男,****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卫戍区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处与被告宋新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卫戍区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处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卫戍区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卫戍区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4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卫戍区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处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