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宿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佩良,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陇上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十里畈一组(鸳塘96号)。 法定代表人:朱学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清,湖北邦法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宿华与被申请人湖北陇上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宿华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陇上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对中铁三局集团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300000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申请人王宿华提供的证据,申请人王宿华的申请保全债权数额明显过高,超过湖北陇上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应负的支付义务,对湖北陇上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正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院核定保全金额为5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湖北陇上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中铁三局集团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5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不得支付。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王宿华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 勋 人民陪审员 袁国乾 人民陪审员 方漕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段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