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原告):辽阳市太子河区新立饲料经销处,住所地辽阳市太子河区祁家镇小祁家村。 经营者:刘悦,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海城市。 被申请人(被告):王成俊,男,****年**月**日出生,住辽阳市太子河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辽阳市太子河区新立饲料经销处(以下简称新立经销处)与被申请人王成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立经销处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成俊名下存款604708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立经销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王成俊名下的银行存款604708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544元,由申请人辽阳市太子河区新立饲料经销处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明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 芳 书 记 员 张晓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