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樊某1,住太原市。

被申请人:樊某2,住太原市。

代理人:樊某3(系被申请人樊某2之子),住太原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樊某1申请认定樊某2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樊某1称,申请:1、宣告樊某2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指定申请人樊某1为樊某2的监护人。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父子关系,被申请人樊某2患有脑梗、重度肺炎等多种病史,目前意识障碍、瘫痪在床,经医院检查证实无法沟通、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现申请宣告樊某2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樊某1为樊某2的监护人。

樊某3称,同意认定樊某2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父子关系,2021年6月28日,被申请人樊某2经山西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其意识不清,不能表达个人意思,也无法理解他人的意思,符合国际疾病(ICD-10)脑器质性精神障碍分类诊断标准,故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鉴定意见:脑器质性精神障碍,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樊某2经山西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樊某2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申请人樊某1为被申请人樊某2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 娟

裁判日期 二O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韩彦梅

书记员 耿珮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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