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海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被告甘肃兴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殿臣
委托代理人:魏巍,男,甘肃华堂丽尔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审理经过
原告张海林诉被告甘肃兴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定于2021年9月2日上午8点30分开庭审理,原告张海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张海林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94元,减半收取397元,由原告张海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