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付强,男,****年**月**日出生,住鄂尔多斯市。
被告徐娟,女,40岁,住包头市。
审理经过
原告付强与被告徐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身份不明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原告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付强的起诉。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