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兰州裕鑫顺商贸有限公司
经营者:何海云
住址: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陈官营白滩油库10-2号。
被告李永刚,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康乐县。
审理经过
原告兰州裕鑫顺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永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从网上立案受理了该案,并于2021年3月31日电话及书面短信方式及时通知原告兰州裕鑫顺商贸有限公司交纳案件受理费,同时提供了交费账号及金额。原告兰州裕鑫顺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与免交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兰州裕鑫顺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