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州荣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东风镇高穴村三组关司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2MA6DL5T374。 法定代表人:罗波,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鹏,贵州法治时代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胡氏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寨顺海村土巴寨组4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2053342768P。 法定代表人:胡洪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胡某某,男,住贵州省普定县。
审理经过
原告贵州荣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贵州胡氏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胡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贵州荣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贵州胡氏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胡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荣品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撤回对被告贵州胡氏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胡某某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贵州荣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荣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治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邵 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