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颜孟喜,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 被告:罗欣,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审理经过
原告颜孟喜诉被告罗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容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彭彩英、苑明华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肖思良担任记录。原告颜孟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罗欣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颜孟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劳动工资款25442元和工资7年利息共4700元(按银行年利率2.75%),合计为30142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罗欣未到庭,亦未向法庭提交答辩状。 查明的事实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诉讼主张和庭审查明的事实,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罗欣雇请原告颜孟喜在其承包的三元大市场、中天和苑以及东方豪苑的工地上工作,2013年5月2日,双方经结算确认,被告罗欣尚欠原告颜孟喜25442元工资款未付,被告罗欣向原告颜孟喜出具结算明细单一份,并承诺于2013年6月底把所有余款全部结算清。因被告罗欣一直未向原告颜孟喜支付工资款,原告颜孟喜向被告罗欣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明、工程结算明细单及原告的陈述在案佐证。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原、被告之间的劳务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原告颜孟喜已按约完成工作,被告罗欣应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被告罗欣未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颜孟喜主张要求被告罗欣支付工资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罗欣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系对自身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院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依法做出裁判。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限被告罗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颜孟喜劳务工资25442元及利息47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114元,由被告罗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 容 人民陪审员 彭彩英 人民陪审员 苑明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肖思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