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永顺丰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岳兆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邬旭炜,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垒,辽宁伯宁(北京)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江苏高银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上海泛江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永顺丰供应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高银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泛江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4日以避免两被告逃避债务,给原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为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两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其他等值财产。案外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已就原告的申请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保证承担因申请错误造成两被告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以及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上海永顺丰供应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 二、冻结被告江苏高银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泛江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其他等值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潘 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亦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