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湘西长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靖支行,住所地:保靖县迁陵镇满春园商贸城2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253257157250。
负责人:王仲,担任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田纪元,支行员工。
被执行人:金东,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保靖县人,住保靖县迁陵镇新城嘉苑A栋*室,身份证号码43312519910821231X。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湘西长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靖支行与被执行人金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8月1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日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次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湘3125执50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