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帆,住山西省太原市。
被告:王玺通,住山西省太原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