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谭玲,女,汉族,生于****年**月**日。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小会,女,生于****年**月**日(谭玲与谭小会系姐妹关系)。 被告:刘海久,女,汉族,生于****年**月**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海,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 律师。一般授权。

审理经过

原告谭玲与被告刘海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当事人谭玲一直未到庭,案件事实不清,且原、被告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世顺 审判员  侯 涛 审判员  宁秀晓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马艳平 书记员郭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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