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谭玲,女,汉族,生于****年**月**日。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小会,女,生于****年**月**日(谭玲与谭小会系姐妹关系)。 被告:刘海久,女,汉族,生于****年**月**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海,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 律师。一般授权。
审理经过
原告谭玲与被告刘海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当事人谭玲一直未到庭,案件事实不清,且原、被告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世顺 审判员 侯 涛 审判员 宁秀晓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马艳平 书记员郭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