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岩纳,男,****年**月**日出生,佤族,云南省西盟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4日作出(2018)云0829刑初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纳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7年11月22日起至2027年11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8年10月12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于2021年5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6月7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本案经本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辩称

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以罪犯岩纳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七个月。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提请减刑检察意见书》,也建议本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岩纳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已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人民币500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认罪服法书、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财产刑履行证明、消费汇总及资管系统综合台账、刑事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岩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岩纳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7年11月22日起至2027年4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 德 审判员 吴荣康 审判员 李正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谢 艳 书记员 李雁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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