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倪某,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委托诉讼代理:禹淑珍,宁夏矜群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殷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审理经过
原告倪某与被告殷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倪某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倪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荣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