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丁灶秋,男,****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陆丰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惠州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2015)汕尾中法刑一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灶秋犯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2月2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5)粤高法刑一终字第4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公诉机关发现被告人有漏罪,作出法提起诉讼。2016年9月20日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粤1581刑初2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灶秋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执行自2014年6月1日起至2031年5月3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11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作出(2019)粤13刑更第36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惠州监狱因罪犯丁灶秋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广东省惠州监狱认为,罪犯丁灶秋在2019年1月2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请对罪犯丁灶秋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丁灶秋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获得表扬5次,另有考核分272分,累计3次扣30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服刑期间改造考核档案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丁灶秋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该罪犯减刑幅度从宽或从严掌握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丁灶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30年4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