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洪某某,男。

被告:刘某某,男。

审理经过

原告洪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洪某某、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洪某某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人民币127,000元。2、请求判决被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3、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刘某某答辩要点:1、原告洪某某在原、被告合伙合同尚未到期的情况下退伙,被告刘某某是在双方尚未结算的情况下出具欠条的,应经双方结算后,被告刘某某才支付欠款。2、协议上约定的是分期付款,约定付款期限未到期,故被告不同意支付欠款。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10日,被告刘某某与原告洪某某合伙经营电商网店,双方约定原、被告各出资80,000元(原告洪某某占51%股份,被告刘某某占49%股份),合同对网店的经营管理分工、合伙期限、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等事项作了约定。2021年2月7日,原、被告因工作出现分歧而散伙。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刘某某应退还原告洪某某现金167,000元,当即被告刘某某付给原告洪某某现金40,000元,下欠127,000元。双方约定被告刘某某在一年内每月支付给原告洪某某欠款10,583元(每月30日前支付)至2022年3月30日前付清欠款。尔后,原告洪某某多次催收,被告刘某某未偿还欠款。2021年4月20日,原告洪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刘某某偿还欠款127,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合伙协议、还款协议、微信聊天记录;被告向法庭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打印机损坏照片等在卷为凭,经庭审审查,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洪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散伙时经结算后,双方确认了被告刘某某的欠款金额,并约定了还款方式和期限,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受该约定约束力。原、被告虽未约定起始付款时间,但双方有还清欠款时间为2022年3月30日和一年内还清欠款的约定,故本案起始支付欠款时间(第一期支付欠款时间)应为2021年4月30日前,现原告洪某某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刘某某支付尚未到约定履行期限的欠款及资金占用利息,不符合双方的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洪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426元,减半收取713元,由原告洪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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