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广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被执行人:罗习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

被执行人:胡忠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被执行人:陶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被执行人:广州市汇豪欧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西环路266号101。

法定代表人:吴伟洋。

被执行人:杨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广志与被执行人胡忠敏、罗习勇、陶帅、广州市汇豪欧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仲裁一案,北海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19)北国仲字第247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以(2019)粤01执2331号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19)粤01执异49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杨万为本案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广州市汇豪欧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债务在其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后本案以(2020)粤01执恢421号案恢复执行。

本院查明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不动产登记等信息。经查,本案在仲裁期间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财产保全查封了陶帅、谢珏昕共同共有的位于广州市番禺区的房产,本案拍卖被执行人陶帅持有的上述房产50%的产权份额,经网络公开竞价拍卖,被执行人陶帅持有的上述房产50%的产权份额以543995元拍卖成交,本案裁定将拍卖成交房产过户给了买受人,并将辅拍费5440元发放给广东同伦拍拍科技有限公司。经查,上述拍卖房产上设有抵押登记,其中中国银行广州海珠区支行抵押债权为361384.38元,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抵押债权为287594.3元。案外人谢珏昕对上述抵押债权金额予以确认,并自愿承担上述房产的一半抵押债权的还款义务,故拍卖成交后,其主动将抵押还款金额324489.34元缴纳到了本案代管款账户。此外,本案还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29718.14元。本案对拍卖款及扣划款一并予以发放,将361384.38元发放给抵押权人中国银行广州海珠区支行,将287594.3元发放给抵押权人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执行费6586元上缴诉讼费账户,将执行款437247.8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李广志。本案还查封了被执行人杨万名下的车牌号为粤A×××××的骊威牌小汽车,查封车辆因未实际控制而无法处置,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本案依法对执行过程中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杨万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除已执行到位437247.8元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0)粤01执恢42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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