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奇台县鸿盛钢材门市部,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奇台县东环路(县医院后)。 经营者:张国东,系该门市部个体经营者。 被告:杨泽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审理经过
原告奇台县鸿盛钢材门市部与被告杨泽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奇台县鸿盛钢材门市部于2021年8月26日以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奇台县鸿盛钢材门市部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奇台县鸿盛钢材门市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1元,退回原告奇台县鸿盛钢材门市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磊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