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塔城市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塔城市塔尔巴哈太台路(中国银行6楼)
法定代表人:郭其江,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托里县鑫通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托里县S318省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艾江梅,系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塔城市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托里县鑫通达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塔城市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销对被执行人托里县鑫通达商贸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新4224执601号案件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