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卢小伟、刘爱平、卢钦良、屈桂英:
我院受理的你与郸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郸城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7日作出的(2020)豫1625民初32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郸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07月0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按照(2020)豫1625民初326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强制执行,本院将依法将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你进行信用惩戒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请将案款汇入以下账户: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郸城县新华路分理处
账户名称:郸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款专用户
账号:62×××61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