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谢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
被告:邓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
审理经过
原告谢某与被告邓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原告谢某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26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