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胡太山,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栾川县。
审理经过
关于被执行人胡太山罚金一案,山西省浮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1027刑初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胡太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胡太山在招商银行6214833785645923_20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葛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