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友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被申请人:程善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被申请人:杨敏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审理经过 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友兵与被申请人程善理、杨敏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作出(2021)川1011民初5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程善理、杨敏容名下价值400,000元的财产。张友兵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杨敏容名下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友兵与被申请人程善理、杨敏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友兵自愿申请解除对杨敏容名下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解除对被申请人杨敏容名下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张友兵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