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彰武县南环路东端。

法定代表人:李嘉福,系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景超,系该联社职工。

被申请人:刘贵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彰武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彰武县信用联社”)与被申请人刘贵权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后,于2021年9月26日发出(2021)辽0922民督113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刘贵权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刘贵权收到支付令后于2021年10月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对支付令中的本金数额有异议。被申请人刘贵权的异议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1)辽0922民督113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149元,由申请人彰武县信用联社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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