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高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明伟,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南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红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高丰因与被申请人张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1民终20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高丰申请再审称,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支持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张红霞自认2015年与案外人高照处朋友并同居,但是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二审法院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认定双方以男女朋友关系相处并同居,系认定事实错误。高照在2018年才与前妻办理的离婚手续,张红霞作为当事人与高照同居一年却不知道高照没有离婚,这更是不符合常理。二、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张红霞在一、二审中,对于高丰往其账户转款的事实前后陈述矛盾,张红霞对于高丰给其转款不是借贷关系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对于案涉转账不是借贷关系负有举证责任。在其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仅以与高照同居的事实来否认借款,并试图将借款归于高照对其的赠与和业务往来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高丰主张其向张红霞银行卡转款系借款,但其未能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二审法院结合借贷双方与案外人高照之间的关系、款项发生的原因、交付方式等因素,驳回高丰请求给付欠款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高丰提出的再审请求及理由不足以改变二审判决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及法律适用,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高丰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高丰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