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国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封丘县。
被执行人:赵爱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封丘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国伍与被执行人赵爱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国伍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予以受理并决定立案。申请执行人李国伍申请执行的债权为705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2021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赵爱龙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赵爱龙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赵爱龙未按照本院指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
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2月1日、2021年2月2日、2021年2月22日、2021年3月31日、2021年4月14日、2021年4月21日、2021年7月13日对被执行人赵爱龙名下的证券、保险、工商总局、民政、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等信息进行总对总查控,未发现赵爱龙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三、2021年2月3日,本院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封丘分公司、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封丘管理站调查,在封丘县不动产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赵爱龙名下不动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赵爱龙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收益类保险信息及住房公积金信息。
四、2021年4月7日本院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赵爱龙住所地居厢镇纪店村委会及家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赵爱龙的下落。
五、2021年4月21日,因被执行人赵爱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并对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六、2021年7月13日,针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事宜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李国伍,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现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赵爱龙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国伍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赵爱龙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