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马进虎,住青海省大通县。
委托代理人:马军,男,回族,青海省大通回族自治县人,现住天峻县。
被执行人:赵文生,黑龙江省绥棱县人,现住青海省天峻县。
被执行人:李文虎,山东省梁山县人。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马进虎与被执行人赵文生、李文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赵文生、李文虎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19)青2823民初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马进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赵文生、李文虎名下的银行、不动产、工商、车辆等情况,将被执行人赵文生名下开设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从中扣划了5367.88元支付给申请人马进虎。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查询了被执行人赵文生名下的车辆、不动产、工商、住房公积金等情况,均未查询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李文虎的身份证号码不详,无法查询其名下的任何财产。现本院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名下确无财产予以执行,2021年9月23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马进虎进行终本约谈(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马进虎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