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告人姜智,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岳阳县,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21年4月30日被岳阳市xx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岳阳市广济医院监管病区。
审理经过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xx院以岳楼检刑诉[20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xx院指派检察员孙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xx院指控:2021年4月7日至同月29日,被告人姜智三次在其居住的岳阳市岳阳楼区xx厂xx栋xxx室卧室内容留吸毒人员陈某及沈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1年4月7日,被告人姜智在其居住的五里牌xx厂xx栋xx室卧室内容留沈某、陈某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
2、2021年4月15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姜智在其居住的五里牌xx厂xx栋xx室卧室内容留沈某、陈某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
3、2021年4月29日凌晨,被告人姜智在其居住的五里牌xx厂xx栋xx室卧室内容留沈某、陈某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
2021年4月29日,被告人姜智及违法人员陈某在五里牌xxx店内被xx机关抓获。经现场检测,被告人姜智及违法人员陈某、沈某的尿液均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
被告辩称 xx机关提交了岳阳市xx局岳阳楼分局洛王派出所民警文龙、卢宇出具的关于被告人姜智抓获经过的证言;吸食毒品工具照片;微信账号信息、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截图;个人租房合同;证人陈某、沈某、熊某1、柳某、熊某2的证言;现场检测报告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销毁笔录;岳阳市一人民医院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病情诊断意见书、心脏多普勒检查报告单、动态心电检测报告;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通话详单;被告人姜智的供述与辩解及其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xx机关认为,被告人姜智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智认罪认罚;并提出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姜智拘役五个月。
被告人姜智对xx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xx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xx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姜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xx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人姜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9日起至2021年9月28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彭靖仪
人民陪审员 徐晚霞
人民陪审员 谢志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易海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