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雅明,女。
被告:刘志凤,女。
被告:周庆龙,男。
审理经过
原告王雅明与被告刘志凤、周庆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王雅明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雅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雅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00元,减半收取计1,650.00元,由原告王雅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