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雅明,女。

被告:刘志凤,女。

被告:周庆龙,男。

审理经过

原告王雅明与被告刘志凤、周庆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王雅明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雅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雅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00元,减半收取计1,650.00元,由原告王雅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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