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冯某,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执行人:张某,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某与被申请执行人张某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冯某依照(2020)内2202民初53号民事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执行被申请执行人张某履行以下义务:
原告诉称 (1)请求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张某给付申请执行人冯某沙石欠款本息180000.00元;
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于2021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张某发出限制消费令;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张某财产后,被执行人张某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我院已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张某尚有180000.00元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