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蔡子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寿阳县人,现住寿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银忠,寿阳县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寿阳县双磊新型节能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寿阳县解愁乡陈家河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25794220856T。
法定代表人:庞全虎,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友斌,寿阳县乡联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第三人:姜佩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寿阳县人,现住寿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蔡子茂与被告寿阳县双磊新型节能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姜佩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蔡子茂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蔡子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并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蔡子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55元,减半收取2277.5元,由原告蔡子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