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鹏,男,汉族,闻喜县居民。

被告:尹官成,男,汉族,闻喜县居民。

审理经过

原告吴鹏与被告尹官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尹官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吴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3000元及利息2280元,共计15280元(利息只按借条月息1.5分算一年);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是被告的学生。2015年6月2日被告因次子再婚用钱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利息1.5分,借期一年,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2015年10月9日被告又因吃喝向原告借款3000元,约定利息1.5分,期限一年,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据两张,借期一年,本息共15280元。期限到后,被告未付分文。原告及家人年年上门催要,被告以没钱为由拖延。为了早日要回借款,现具状贵院,望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尹官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吴鹏系被告尹官成的学生。2015年6月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双方约定月息1.5分,期限一年,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吴鹏现金壹万元整,年息1分5厘,期限1年,至2016年6月2号,到时本息全还共计壹万壹仟捌佰元,借款人尹官成,2015年6月2号,担保人:刘国虎,2015.6.2”。2015年10月9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3000元,双方约定月息1.5分,期限一年,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吴鹏现金叁仟元,息1分5厘,期限1年,至二0一六年十月十日,计息肆佰捌拾元,本息共叁仟肆佰捌拾元。借款人尹官成,2015.10.9”。两笔借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21)晋0823民初13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尹官成的银行存款1528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保全申请费172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2015年6月2日借条一份、2015年10月9日借条一份以及原告的庭审陈述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现原告吴鹏持被告尹官成出具的借条主张权利,事实清楚,理据充分,被告尹官成理应予以清偿。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两笔借款一年的利息228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尹官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吴鹏借款13000元及利息2280元,共计152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元,减半收取计91元,保全申请费172元,共计263元,由被告尹官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